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78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告 許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