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盧政權 被告 劉復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