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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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黃國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