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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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女被告余晏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45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布偶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晏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5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3月27日確定,並於109年3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布偶
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596號為緩起訴處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布偶
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書、授權書、蝦皮購物網頁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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