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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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鄭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715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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