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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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70號聲請人 劉弘白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劉氏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相牴觸,復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3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27312號函存卷為憑。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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