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四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惟該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限為五年,而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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