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號

原告 陳錫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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