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號
原告 陳錫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