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89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汪偉琳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秀富 間返還押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36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怡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