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24號
聲請人 翁文派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陳玉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6,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