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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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債權人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靖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列明本件債務人。
㈡本件如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負擔,亦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
㈢補正債務人永味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