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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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5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記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2,7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