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高雪琴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蔡書銘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簡欣儀 律師
金學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乙○○、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2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應予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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