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四號),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其中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竟仍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依上開條文規定,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