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8號、97年度訴字第201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與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案件合併審理,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