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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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97年度執聲字第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5年7月1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7年11月5日法矯字第097003900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7年11月20日泰所教字第097110075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該受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出聲請。
二、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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