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79號上訴人昱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120頁),至97年6月10日即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97年6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見本院卷第9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