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59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9月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9月1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