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7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之酌給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之3,此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