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03月07日、96年03月21日│95年08月01日│││96年04月04日、96年04月25日││││96年05月16日、96年05月30日││││96年0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131號│95年度偵字第274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30號│97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06日│97年04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30號│99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01月03日│99年04月08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01號│99年度執字第4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