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戊0000000
rd,丁○○○○○○上二人共同代理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書、健康檢查記錄表、刑事記錄證明書(須提出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中譯文。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