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張玉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1月14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併有適用該條例第12條減輕其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嗣分別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該罪業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