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86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李汪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
2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五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68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1年8月16日│250,000元│208,446元│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17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68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2│101年11月27日│300,000元│257,013元│102年10月27日│10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