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勞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勞小調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所出具之離職證明書足徵聲請人之雇主應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詎聲請人乃列載「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養護中心」為被告當事人,是否有誤請更正,另應補正被告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確認被告當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養護中心」,則應補正「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養護中心」具被告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