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30條│││項││├────────┼─────────────┼─────────────┤│犯罪日期│94年8月26日│94年8月27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770號│94年度偵字第1826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393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20日│96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95年度上更㈠字第393號││決├────┼─────────────┼─────────────┤││確定日期│95年1月16日│96年6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