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製造禁藥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製造禁藥│非法製造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十年│├────────┼─────────────┼─────────────┤│所犯法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72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79年5月30日│80年10月13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79年度偵字第9450號│80年度偵字第1756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81年度上訴字第1718號││├────┼─────────────┼─────────────┤││判決日期│80年11月13日│96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82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決├────┼─────────────┼─────────────┤││確定日期│81年2月7日│82年1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一年││├────────┼─────────────┼─────────────┤│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