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㈢聲請人自承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為何又於民國96年間以││父親之名義購買汽車,致同年7月起每月額外負擔新臺幣(││下同)10,834元之債務?應據實說明之。│├───────────────────────────┤│㈣聲請人於「更生計畫草案」記載之平均每月支出為24,600元││,與「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各細項之加總金額並不相符,應││提出總計數額為24,600元之計書式,或重新總計數額。│├───────────────────────────┤│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㈦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㈧聲請人之母親自聲請人於95年8月協商成立後迄今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及其被所任職之公司以留職停薪方式無限││期休假之證明文件。│├───────────────────────────┤│㈨提出人壽保險之保單影本,並表明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應列入財產)。如有其││他投資型或儲蓄型保單,亦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