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送達代收人 謝佩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陸角,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肆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肆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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