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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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複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和永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凃啟夫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