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甲○○○○
乙○○○丙○○○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葉啟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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