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等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在案,公司自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收支表、損益表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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