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
聲請人並未陳報新北市○○區○○段○○○號第一類建物謄本及異
動索引,並依其上資料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經本院於105年3月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5年3月22日
收受後至今尚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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