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
相 對 人 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
聲請人並未陳報新北市○○區○○段○○○號第一類建物謄本及異
動索引,並依其上資料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經本院於105年3月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5年3月22日
收受後至今尚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