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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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412號
原 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訴訟代理人 楊沛玲
被 告 張簡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零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1,050元,及自民
國10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嗣於105年3月2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51,050元,及自104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
5頁)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
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從事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業務,自104年4至
7月間均有至原告各據點的餐廳消費,被告為支付積欠原告
之消費款項,遂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四紙(下稱系爭支
票)作為還款擔保。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
往來戶而遭退票不獲付款,迭經原告追索,被告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751,050元,及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
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又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
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
之系爭支票,詎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後竟不獲付款等事實,
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6頁
),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
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
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
支票,惟原告屆期提示卻不獲付款等節,已如上述,則依
上開規定,被告自應擔保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之支付。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751,050元,及自104年1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751,050元,及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合計8,26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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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
││(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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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8月2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CD00000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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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年9月2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CD00000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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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年10月2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CD00000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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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年11月2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CD0000000│15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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