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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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原  告  方又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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