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原 告 方又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