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4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陳芳枝周義傑 之繼承人
       周志岳
       周廷岳
       周安琪
       周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間公同共有土地位在台北市
大安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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