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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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黃智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附表:
┌─┬──┬────┬─────┬────┬───────────┬───────────┬────┬─────┐│編│罪│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執行案號│備註││││││├─┬───┬─────┼─┬───┬─────┤││││││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法│案號│確定││││││├─────┤│├───┤日期│├───┤日期││││號│名││年月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01│毒品│有期徒刑│100.01.27│板橋地檢│板│100年│100.04.11│板│100年│100.04.29│板橋地檢││││危害│二月││100年毒│橋│度簡字││橋│度簡字││100年執││││防制│││偵字第11│地│第2347││地│第2347││字第5459││││條例│││44號│院│號││院│號││號││├─┼──┼────┼─────┼────┼─┼───┼─────┼─┼───┼─────┼────┼─────┤│02│毒品│有期徒刑│98.02.06│板橋地檢│臺│98年度│99.02.23│最│100年│100.05.26│板橋地檢││││危害│七年八月││98年偵字│灣│上訴字││高│度台上││100年執││││防制│││第4734號│高│第4080││法│字第28││字第7075││││條例││││院│號││院│39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