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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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抗字第11號抗告人 楊俊明
楊百祿 楊松山 楊丁料 楊壬貴 楊松森 楊登戊 楊登泉 楊受崇 楊文環 楊水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憲宗內庄朝天宮 主任委員等2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抗告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各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僅抗告人具狀上訴,各抗告人之派下權占房份比例及應納之上訴裁判費各有不同,原裁定以全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上訴裁判費,顯有未當,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三、查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抗告人及其餘15名原審共同被告就祭祀公業 楊敬慎 及公業楊敬慎之派下權不存在,經原審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抗告人上訴,並主張渠等為祭祀公業楊敬慎及公業楊敬慎之派下員,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該祭祀公業楊敬慎及公業楊敬慎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則依相對人於原審陳報之該公業名下土地,按公告現值乘以面積計算,得知該公業名下總財產價額為新台幣60,296,845元。再依抗告人主張就該公業之房份(詳如附表房份欄所示,元以下不計),據以計算抗告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原裁定未依抗告人主張之房份分別核定,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主文所示。至於抗告人依該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由原法院另行裁定,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易慧玲【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抗告人│房份│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一│楊百祿│16分之1│3,768,552元│├──┼────┼─────┼────────────┤│二│楊松山│36分之1│1,674,912元│├──┼────┼─────┼────────────┤│三│ 楊丁科 │36分之1│1,674,912元│├──┼────┼─────┼────────────┤│四│楊壬貴│36分之1│1,674,912元│├──┼────┼─────┼────────────┤│五│楊松森│36分之1│1,674,912元│├──┼────┼─────┼────────────┤│六│楊登戊│36分之1│1,674,912元│├──┼────┼─────┼────────────┤│七│楊登泉│36分之1│1,674,912元│├──┼────┼─────┼────────────┤│八│楊受崇│16分之1│3,768,552元│├──┼────┼─────┼────────────┤│九│楊文環│16分之1│3,768,552元│├──┼────┼─────┼────────────┤│十│楊俊明│12分之1│5,024,737元│├──┼────┼─────┼────────────┤││楊水順│32分之1│1,884,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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