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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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

原告 姚昱同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穎超

被告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提出之答辯狀中,否認除原告提出之文書之形式真正,亦否認認識原告及收受原告所交之金錢,且否認有何不當得利之情事存在,是對於原告提出文書之真正、原告有交付金錢予被告之事實、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事實,容有讓原告有舉證證明之機會,是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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