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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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
原告 姚昱同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穎超
被告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提出之答辯狀中,否認除原告提出之文書之形式真正,亦否認認識原告及收受原告所交之金錢,且否認有何不當得利之情事存在,是對於原告提出文書之真正、原告有交付金錢予被告之事實、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事實,容有讓原告有舉證證明之機會,是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