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5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瓊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本院前開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乃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法定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廖鳳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