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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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97號

原告 陳帟鳴

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具狀變更被告當事人及請求之法律關係,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2097 號裁定(110.11.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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