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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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原告 謝秉峰

被告 鐘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告 吳震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吳震澤具狀陳報新址,並稱未收到通知故未到庭等語,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吳震澤至戶籍所在派出所領取相關訴訟文書,並到院閱卷,如有其他答辯,請於7日內提出完整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2595 號裁定(110.11.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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