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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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原告 謝秉峰
被告 鐘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告 吳震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吳震澤具狀陳報新址,並稱未收到通知故未到庭等語,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吳震澤至戶籍所在派出所領取相關訴訟文書,並到院閱卷,如有其他答辯,請於7日內提出完整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