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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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榮昌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被告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1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陳述及聲明: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訴緝字第169號被告黃榮輝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固經本院認其持貼有本人相片之 黃志強 名義之國民身分證至中興醫院掛號就診,及持上開身分證供 徐由啟 檢視,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又於個人服裝(裝備)領用登記卡偽簽「黃志強」姓名後,交付中泰公司人員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而經判決有罪在案,惟有關被告黃榮輝被訴冒用中泰公司經理名義而與上水、水美公司簽立門禁安全合約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則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世旻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