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告 吉瑞春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晉吉 上原告請求被告 高美仁 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高美仁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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