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邦
政事務所)選任辯護人朱浩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