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上訴人美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被上訴人 楊杰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