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告戴秀鳳
樓之7被告 吳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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