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