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 洪榮勝 被上訴人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