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藍世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0×34=680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三、應提出聲請人98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租金補助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一般存摺、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除膳食費用外,請說明有無其他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衣著、水、電、瓦斯、交通、醫療、保險、緊急預備金),並請說明係如何負擔及計算方式,亦請檢付收據及相關證明資料。
六、應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車輛一部(福特;1993年份;車牌號碼0000-00)所欠之稅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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