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彭斐虹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一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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